龙陵:两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拘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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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“百日行动”以来,保山市龙陵县公安局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,全力强化社会面管控。近日,依法查处两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,违法人员双某和张某被行政拘留。
8月10日20时许,龙陵县公安局腊勐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交通安全违法整治时,双某光着膀子驾驶面包车带着妻儿上街买东西来到一个三岔路口,遇到民警检查,直接冲过第一个执勤点,遇到前面的第二个民警示意停车,双某依然没有停车,加速驶入另一路口,看到仍有民警在检查,双某又将车向后倒行驶约10米左右,两个民警示意停车,妻儿劝说双某停车接受检查,但喝了酒又是无证驾驶的双某反而加大油门往回走。民警立即采取措施将其车辆截停,双某仍然拒不下车接受证件核验和酒精检测,并辱骂、挑衅执法民警。民警依法将双某传唤到派出所在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,结果为47mg/100ml。双某构成阻碍执行职务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多种违法行为,龙陵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。
8月18日11时许,在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城中队在开展交通违法查缉中,驾驶普通二轮摩托的驾驶人张某发现有交警查缉,遂在距查缉点约50米处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走进一小卖部。查缉民警发现张某未戴头盔、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,上前要求其配合工作并接受处罚,张某拒不配合并挥拳殴打民警,民警及时躲闪未被打中,同时,张某还出言挑衅执勤民警。目前,张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行政拘留八日。
民警提示:请广大司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,并自觉配合执法部门工作。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,执法的权威不容挑衅。遇到公安民警执行任务,全力配合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。任何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,都将被严厉打击,严肃追究法律责任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(三)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
(四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
供稿:龙陵警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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